广州市募捐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财产。对在募捐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