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开展募捐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