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募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募捐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