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募捐组织的守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并督促募捐组织按时公布募捐信息。募捐信息在市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保留三年以上,方便公众查询。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募捐组织建立、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