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区审计机关可以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灾害由市、区人民政府发动募捐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所得的财产,由同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

财政部门依法对募捐组织会计事务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