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捐赠人有权按照与募捐组织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募捐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