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募捐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捐赠人向募捐组织的捐赠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