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募捐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