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募捐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在市民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募捐公告、募捐方案、组织登记证书或者募捐许可证。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同时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布。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