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七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迫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主动配合学校共同教育,促其尽早返校就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