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六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对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