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协调机构,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