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自立、自强及自护能力的培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