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