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