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经济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入学有困难的未成年人,举办全寄宿制、半寄宿制、半日制、隔日制学校(班)和女童班等多种办学形式解决他们的入学问题。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扶持入学有困难的未成年人上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