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