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为其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创造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