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淫秽、暴力、凶杀、恐怖、宣扬封建迷信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