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机室、桌球室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