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设置和改善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满足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需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未成年人文化、娱乐、体育、科技活动场所及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