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