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和学业量,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时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