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