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

学校应当安排人员看管晚离学校的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