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