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