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