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