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