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四章 农药监督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实施农药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对农药产品进行商业推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