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四章 农药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副产品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并依法发布农药残留检测公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药残留抽样检验,对施用过剧毒、高毒农药的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和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农副产品,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农药残留抽样检验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