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