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