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故意填写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