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