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抽检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