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