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