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