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预告登记证明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