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