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