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六)房屋门牌证明。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