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在新建商品房核准初始登记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