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或者经批准续期的,权利人应当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