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期限,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