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房地产权利的相关证明:(一)自然人死亡,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死者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三)房地产灭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证明原房地产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