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权利人提交以下文件,可以申请换证:(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房地产测绘附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换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