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